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一条先为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管理,阻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令),制定本规则。
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详见附录1)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维修保养、改造和检验等单位须执行本规则。
第三条 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按照13号/令和本规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等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同和授权。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监督检验机构,须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资格认同和授权。
第五条 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定义:
1."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其既可以是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种设备产权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种设备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结构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
3."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的业务。
第六条 使用单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须合国/家有关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