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乐场所是孩子们喜欢去的地方。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暗藏危险,可能给孩子带来致命伤害。7月20日,安徽黄山一气模游乐设施顶部局部下陷,导致一名8岁女孩受伤,送 抢救后不幸 亡,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中。5月2日,河北保定涞源县拒马源广场附近突发 ,将广场内一充气堡掀翻,导致两名儿童 亡,另外七人受伤。
众所周知,游乐设施能够给少年儿童带来欢乐, 受青睐。但梳理报道可知,近年来已经发生多起游乐设施伤人事情,这些伤人的游乐设施要么是不合格产品,要么在使用过程中安装管理不,进而导致意外发生,酿成悲剧。因而,对这些关乎消费者青少年切身利益的游乐设施,监管部门理当尽到责任,避免原本可以避免的悲剧一再发生。
根据有关规定,经营游乐场所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的经营者,其对前来游玩的消费者负有平安保障义务。现实中,哪怕在游乐场所玩耍的儿童自己不慎摔伤,经营者也可能因未尽到平安保障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因游乐设施不合格或不合标准而导致儿童伤亡的话,其责任无疑重,甚至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经营者理当切实履行相关责任,尽量避免悲剧。但遗憾的是,多数经营者没有平安意识,或者心存侥幸,以谋利取代平安。如根据有关规定,对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者及从业者应该取得相应资质。然而现实中,多数游乐场所建立在庙会、乡镇、景区,流动性较大。经营者基本上未取得相应安装、维修、经营资质,游乐设施的安装和拆卸较为随意,以致于留下危险。
同时,在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充气式游乐设施平安规范》系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未引起经营者的足够重视。
理当强调,无论什么原因,都不能成为忽视平安的借口。不管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平安才是高标准。监管部门 须正视问题,补足短板,建立切实 的监管机制和防范措施。除查处生产、销售伪劣游乐设施的商家外,还可根据游乐设施分布较散,分布地域较广的特点,构建网格式监管模式。即要求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或网格负责人对辖区内的游乐场所承担报告、举报责任,要求公园、景区、广场等场所的管理者对开设在内的游乐场所尽到相应管理责任。
此外,势必对游乐场所的开设和经营采取严格标准,购置的游乐设施不合格的,配备管理人员不到位的,应禁止其开门营业,招揽游客。还有必要借鉴机动车管理模式,明确大型游乐设施的报废年限。进而做到 、无缝隙监管,让那些不合格游乐设施,不规范游乐场所没有市场,让无辜儿童们少些飞来横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