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游乐场设备需知的安运营守则
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运营,制定本规定。
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地段专以游艺机、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艺机、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是指采用沿轨道运动、回转的运动、吊挂回转、场地上(水上)运动、室内的定置式运动等方式,承载游人游乐的机械设施组合。
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国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督和安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园林、质量技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工作。
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对游乐园的建设地点、资金、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管理技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经所在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
第七条 游乐园规划设计、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以室外游艺机、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当达全园总面积的60个百分点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园内绿地的绿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应当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第十条 改变游乐园规划设计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乐园的登记工作;地、市以上质量技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游艺机、游乐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地、市以上质量技监督行政部门登记,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三)操作、维修、保养人员证书;
(四)游艺机、游乐设施使用和运营安管理制度。
第十 三条 游乐园筹建单位应当在质量技监督行政部门对其游艺机、游乐设施登记后,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游乐园登记。
本规定发布前已建游乐园应当在本规定发布一年内到所在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第十四条 游乐园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游乐园基本情况和游乐园内游乐项目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到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游乐园登记或者申请游乐项目增补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质量技监督行政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二)游艺机和游乐设施操作人员配备情况;
(三)游乐园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增加游艺机、游乐设施,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经地、市以上质量技监督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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